一是禽类产品营养价值高。鸡肉是典型的白肉产品,具有高蛋白(23.3%)、低胆固醇(117毫克/百克)、低脂肪含量(1.2%)和低热量(104千卡/百克)的特点,符合健康食品的基本特征。乌骨鸡等一些地方品种还具有滋补的功效。鸭肉性凉味甘,鲜嫩肥美,深受消费者青睐。鸡蛋富含优质蛋白质、纤维素和卵磷脂,青壳鸭蛋还富集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以鸡肉为主料的菜品,更是体现中华美食文化的特点。
二是禽类产品消费持续增长。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禽类产品产量和消费量持续增长。目前大多数家庭的日常饮食,尤其是早餐,鸡蛋都是必备的食品。鸡肉的消费旺盛,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以中国特产的黄羽肉鸡消费为主,特别是广东、广西、海南等地多以鲜活鸡烹饪消费为主;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以白羽肉鸡消费为主。近年来水禽业快速发展,水禽肉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无鸡不成席”、“无鸭不成宴”,已成为许多地区约定俗成的消费习惯。我国人均禽蛋和禽肉消费量在过去10年里分别增长了51%和60%,达到人均占有22公斤和11.5公斤。禽蛋的人均消费量已经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消费水平相当。禽类产品已成为继猪肉之后,最重要的动物蛋白源来源。
三是禽类产品市场潜力大。从世界范围看,禽类产品也是人们肉类消费的重要来源。2000年以来,世界人均猪肉消费量增长了10%,牛肉消费量增长了5%,禽肉消费量增长了17%,尽管禽肉绝对消费量仍小于猪肉,但与猪肉消费量的差距正逐步缩小。我国禽肉在肉类消费中的比重接近20%,人均消费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美国的人均禽肉消费量达到52公斤,占肉类消费量的62%,巴西为35公斤,占肉类消费量的50%。根据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调查分析,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低于5000美元时,收入的增加和肉类消费的增长呈现强烈的正相关。我国的人均GDP刚刚超过2000美元,农村人口的人均收入水平还很低,因此我国禽肉生产和消费还有很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
三、我国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家禽养殖业发展,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不断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力地提高了我国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禽类产品完全可以放心食用。
家禽饲养过程中出现少量禽只死亡是难免的。从国内外家禽饲养情况看,现代化的规模养禽场禽只死亡率一般能控制在10%左右。我国散养家禽较多,饲养规模小的散养户禽只死亡率较高,约在16—18%。发达国家略低于我国,一些发展中国家禽只死亡率超过25%。禽只死亡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雏禽饲养阶段因弱小发生死亡,在死亡率中所占比例较大;二是发生疫病死亡,主要是养殖场(户)饲养管理差,防疫不到位;三是出栏运输过程中因拥挤、应激等因素造成死亡,运输的距离和条件不同,其死亡率有较大差异。对病死禽只的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养殖企业都有相应的严格规定和要求,禁止病死禽流入市场,传播疫情,危害消费者安全。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采取综合措施,不断加大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上是不断提高的。规模养殖场的病死禽采取深埋、焚烧等措施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06年全国家禽产品的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为99.5%。
一是建立健全饲养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动物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养禽场实施严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大型规模化养禽企业都配有焚尸炉等处理设施,及时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兽医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检查,依法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对养殖户安全用药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贩卖加工病死家禽的违法行为,防止病死家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今年上半年,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产地和屠宰环节检出病死禽361万只,在运输流通环节检出不合格禽肉产品1.2万吨,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二是严格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养殖场(户)使用抗生素有严格标准和停药期规定,国家严厉制裁违规使用兽药或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行为。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兽药残留监测体系和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兽医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禽肉产品检疫和兽药残留监控。
三是进一步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国家各有关部门都制定严格规定,规范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管理。工商部门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市场流通病死禽。对进入加工厂的病死禽,质检部门进行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各级兽医部门设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药饲料监察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水平。
四是依法加强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国家不断完善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的疫病防控、检疫、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是养殖场(户)应尽的法律义务,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
通过采取以上综合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强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同时,也促进了家禽养殖企业生产条件和环境的改善,保障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提高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