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兽药信息网
加入收藏夹 | English
当前位置:主页>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
来源:  作者:本站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相关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六十九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安全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七十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抽查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抽查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其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另行抽查检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