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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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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第二十八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包装、储存等场所,并确保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以及排放废水、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防止食品污染要求的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

  (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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